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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行政处罚法》有哪些新的变化?又解决了哪些问题?下面一起来学习。
一、行政处罚的定义是什么?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新版《行政处罚法》第二条对此作了规定,至此行政处罚有了明确的定义。
二、行政处罚的对象包括哪些?
除第四条规定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外,在第八十四条中明确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违法行为也适用行政处罚法。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否可以集中行使?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明确了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和范围。
四、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是否只能由公安机关来行使?
关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增加了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使法律更严谨且符合实际。
五、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变化?
除原有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证件、吊销许可证件、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增加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不得申请行政许可、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种类;同时删除了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吗?
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没有做出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
七、行政处罚的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否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规定决定基层政府行使行政处罚权。
九、行政处罚管辖区重叠或者发生争议时应如何处理?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十、行政机关是否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
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
十一、对于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助请求是否有协助的义务?
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十二、司法机关对于行政机关移送的涉刑案件,如不能追刑但应处罚的是否需要退回?
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十三、行政处罚中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是否需要没收?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十四、行政处罚中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是如何计算的?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外,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即实施违法行为的全部收入,并不需要扣除成本等。
十五、对于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罚款时如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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