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14 日,教育部官网发布消息,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近日联合印发了《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教育部在对《管理办法》进行解读时表示,出台《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保障 " 双减 " 改革任务落实。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副院长薛二勇表示,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定科学的招聘、过程监测与退出机制是新阶段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治理的关键环节,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科学管理是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优质发展的基本抓手。
图片来源:新华社
从事学科类培训需具备教师资格证书
《管理办法》提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是指按规定面向中小学生及 3 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包括: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其中,教学人员是指承担培训授课的人员,教研人员是指培训研究的人员;助教、带班人员等辅助人员按照其他人员进行管理。
《管理办法》还提出,校外培训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 50%。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 2%;面向 3 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培训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儿童人数的 6%。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管理办法》对校外培训机构教研人员数量提出具体要求的同时,对教研人员资质同样划出了具体的 " 红线 "。
《管理办法》指出,教学、教研人员应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从事按照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从事按照非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薛二勇认为,校外培训机构作为教育机构,教学和教研是其最主要的任务,因此教学和教研人员数量应当不低于此机构从业人员数的一半,促使机构以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为主要目标。从事学科类培训的教学、教研人员必须有教师资格证,非学科类培训的教学、教研人员也要具备相应职业(专业)能力证明,这强调了培训人员的专业性要求,有行业标准的应该符合行业标准,具备相关资格证书,以保证从事工作的专业水平。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校外学科培训,短期内还会存在不断替代、再生、转换、变异形式,为此,有必要制定专门指导意见,出台更加细化的措施,杜绝变异、隐形等变相违规培训行为。
记者还注意到,根据《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四条,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的要求中强调 " 非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这也意味着,中小学在职教师兼职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为将不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建立校外培训 " 黑名单 " 管理制度
教育部在文件解读中明确指出,《管理办法》首次提出了建设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 " 黑名单 " 管理制度,对触碰 " 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 损害国家利益,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 歧视、侮辱学生,存在虐待、伤害、体罚或变相体罚未成年人行为 " 等 11 类行为 " 红线 " 且情节严重的,经查实、审核后,纳入全国统一监管平台的 "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 " 进行管理。
此外,《管理办法》明确了从业禁止条件,机构不得招用两类人员:即纳入 "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 " 管理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华东师范大学教授郅庭瑾表示,用设 " 红线 "、列 " 黑名单 "、立 " 不得 " 等制度,为落实落细落严监管提供了依据。《管理办法》划定了从业人员行为 " 红线 " 或底线规则,详细列举了零容忍的 11 类行为,如 " 歧视、侮辱学生,存在虐待、伤害、体罚或变相体罚未成年人行为 " 等等,要求机构对触犯 " 红线 " 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同步更新人员信息,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郅庭瑾表示,《管理办法》将触碰上述行为红线且情节严重的人员,经查实审核后,统一列入 " 黑名单 ",其他校外培训机构均不得招用。明确规定了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招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有利于促使学校教师和机构从业人员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是彰显学校育人主体地位、推动机构从业人员同样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之策。